銳志保修 “保”成事故車,不簽免責條款不給修車 現就我的一汽豐田銳志車(車牌號:冀BYZ939,車輛識別號:LFMBE22DX90177560,發動機號碼:C372017)做保修的遭遇投訴如下: 我們的車是根據回國留學人員免稅政策于2009年8月26日從天津一汽豐田汽車有限公司直接購買的。2011年4月10日由于我的車右側前門玻璃在不平的道路上行駛有異響,依據一汽豐田指定的4S店(唐山市冀東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人員將車門拆開做了保修,12天后異響又開始出現,響聲并大于保修前。為此,按照與該4S店的預約于2011年5月1日8點35分,將車交予了4S店的前臺維修接待人員,并被告知在休息室等候。10時25分左右公司工作人員通知在試車時發生了交通事故。下午4時車被拆開,發現車底盤與后備箱被撞的嚴重變形,經與4S店工作人員協商,請他們當天下午不要修車,待第二日早8時將車抬升共同檢查車底盤毀損狀況后,再請他們修理。第二天8時25分查看了車損情況后,該店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將精心盡快修復,同時告知5月3日其負責人將與我們商談賠償問題。 5月3日4S店負責人表示可以回收我們的車,并叫來了該店二手車評估師,據說是按照車沒發生事故前的狀況評估,結果是17萬元由其回收。對此,我們不能接受,要求他們給予合理賠償。之后該負責人拿出了一份施工作業單(實質上是一份免除豐田一切責任的協議書),讓我們簽字,并反復強調若我們不簽字就不給修車。對此,我們明確指出:一是、我們的車因車門玻璃異響交與你們保修,你們負有修好后將車完整地交給我們的義務;二是、因為保修我們已把車交給你們,車不在我們的控制范圍內,因此我們不需對事故負責,員工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害,應當你們自己解決,與我們無關;三是、請你們盡快把車修好,否則因我們工作急需用車,請你們提供代步車輛。對我們的上述意見,該負責人立即全部否定。車已近3個月了仍不予修理。 在此期間,我們向一汽豐田銷售公司發函及十余次電話投訴,明確告知我們的車是根據回國留學人員免稅政策,委托北京中企誠誼留學回國人員購車服務有限公司從天津一汽豐田汽車有限公司直接購買,我們與天津一汽豐田汽車有限公司存在著直接的買賣合同,該公司對我們來說既是生產商也是銷售商。我們的車是2009年8月下旬購買的,剛剛行駛了2萬6千余公里,還在保修期內,你們應當承擔質量瑕疵責任,該責任是以消費者與銷售者之間的買賣合同為前提,是買賣合同的一部分,性質上應屬于買賣合同的延續。另外,因我保修車的4S店是由一汽豐田指定,也就是一汽豐田把自己對該車在保修中負有的一切責任授權給4S店,保修中出現的事故責任卻仍應由一汽豐田承擔。 經我們向一汽豐田顧客服務中心反復投訴2個多月后,該顧客服務中心的一位先生在電話中給了我們明確答復:一是,你們的車是保修還是維修我們不清楚;二是,你們的車是從北京中企誠誼留學回國人員購車服務有限公司購買的,由該公司解決事故問題。對此,我們請求他們:首先,確認是保修還是維修的問題;第二,確認一汽豐田與我們是直接的買賣關系,北京中企誠誼留學回國人員購車服務有限公司代理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