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1年4月29日購買了長安CX30兩廂豪華版轎車,在2012年2月26日至3月2日期間送到日照長安萬達4S店修理,3月2日晚上10::3左右,該公司工作人員沒有取得我的同意就開車外出,造成酒后交通事故,我的車子已經報廢扣留在交警隊,事故發生后該公司提出把我的車子折舊7700元賠新車,我讓步折舊5000元賠新車,等我提新車時該公司又拿出一份協議,讓我和肇事者個人簽寫一份協議,我不同意和個人簽協議他們就不給我賠新車,我要求和該公司簽協議他們也不同意,因為簽協議的對象我不能接受,他們到現在也沒有給我處理此事,我的車子報廢了扣在交警隊,新車他們也沒有賠給我,現在我要求該公司推我車款以及車購稅等相關費用,不再接受他們陪我新車!因為該公司沒有把消費者的利益放在眼里,沒有把顧客的利益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