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九月份購樂馳1.2運動版一輛,行駛約4000公里時經路面小坑顛簸右后輪轂開裂但輪胎完好沒有絲毫重力痕跡,現在還在用。但經銷商侯馬市隆達公司推脫人為原因不予更換輪轂。行駛13000公里時右后輪軸承損壞,經銷商侯馬市隆達公司又以沒有定時在其4s點保養為由不予更換,實際上13000公里我保養了三次,前兩次4s店有記錄,此后因該車雨天剎車經常抱死,車輛無法啟動,我要求維修,該4s店未能修復而鬧出矛盾,于是最近這次我在外實施了保養。上海通用五菱股份有限公司服務承諾是:對于按規定連續定期或定時在上汽通用五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雪佛蘭特約售后服務中心進行保養的車輛,本公司將提供一次發動機機油、(手動)變速箱油和機油濾清器的免費更換服務,免費服務將包括材料和工時費用,且免費服務的有效期為新車行駛4000至5000公里或3個月(以先到者為準)。以后每隔10000km或6個月進行例行保養。這里只有首保免費服務的里程月份限制,并沒有此后必須在4s店保養的限制,且按照他們的記錄上一次保養是8000公里,而今我只行駛13000我并沒有脫離10000公里的保養范圍。因此請求315主持公道,給予我輪轂及軸承維修賠償,并對雨天剎車抱死再次進行解決,對付買車前應有的質量保障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