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0日在長春奧迪昌融4S店購買了一輛奧迪A4L,車輛自在4S店提走后未做過任何改動,所有保養及維護均在指定4S店進行,至2014年1月10日車輛行駛了15000公里。1月10日在行駛途中,車輛副駕駛處出風口突然冒出濃煙,竄出火苗,車輛自燃,及時撥打了119進行了補救(有補救證明)。
4S店把車拖回店內,說要進行鑒定,至今無書面鑒定結果,只是口頭上說排除了人為,說可以修車,并送我價值2萬元的車輛保養。 我無法同意,先是要求退換車,商家說不可能。現要求商家對我的車輛損失進行補償,商家拒絕任何形式的補償。 我的訴求是,要求商家在修車的基礎上,補償我車輛因自燃造成的車輛價值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