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車是不是2011年4月21日購買的,家用,截至發現問題時,行駛里程近30000,購車時間不足三年,按新出臺的汽車三包法,我應該屬于三包期內的,大眾說是買在三包法頒布前執行老的三包時間,我也細讀了新三包法,沒有明確說,三包法前的商品按老的三包執行。 車輛問題是,發動機有問題,車無法正常行駛,抖動很厲害的,經4S店檢測,說是發現機有問題,有兩缸不能正常工作,也向維修站的師傅咨詢是否是人為原因造成的,答案是否定的,最后是換了點火線圈( 說是裂縫)和四根鋼線,加人工,合計2275元。 本人認為,我的車既然是在三包法頒后出現問題,就應該按新三包法執行,不能讓廠商,鉆新法的文字漏洞,逃避承擔責任,現在常見一些大品牌的汽車出現問題,不管時限,出現設計和配件都有召回返廠的事情,大眾這個品牌更是應該對自己的產品質量負責。洛陽大眾金茂維修廠說向總公司申請,上海大眾說找維修站商量,互相推委,不給一個明確的處理結果。 我的車是上海大眾PASSAT領雙,我買的是這個生產線下線前的最后一批貨,我有理由相信,最后一批貨是不是質量就沒保證,庫存有什么備件就都全用上,才造成我的車成了大眾的敗筆,向相關部門反映,一直沒有明確答復,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假使我著這個有問題的車,出現危及生命危險的情況,請問大眾能說和自己沒關系,一占責任都不用負嗎? 人大政協會議就沒有反映這種關系民生,有漏洞的法規,讓商家鉆空子嗎?盼相關負責人,給予明確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