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北京現代汽車4S店未按規定開具發票 | |
投訴目標:北京現代 | 投 訴 人:陳國超 |
投訴時間:2014-06-13 | 投訴地區:貴州省 |
我司于2014年2月,在北京現代汽車所屬的貴州分銷商“貴州乾通北現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處,購買了一輛“勝達”SUV,價值24萬余元,后續我司員工在3月末在該公司提車并拿到了發票。 我司人員在對發票進行進項稅抵扣認證時,經稅控系統比對提示該發票信息有誤,無法抵扣。經稅務局大廳核查,指出該發票開具有誤,即銷售方沒有按規定在發票有效區填寫我司的稅號,造成我司無法進行進項稅抵扣,影響金額有3萬余元。 我司在發現問題后第一時間通知了上述銷售公司的銷售人員,退回了有誤發票2聯,且聯系了北京現代有效公司的公眾客服,希望對方能給予合理的解釋及重開發票。但我司陸續反饋該問題數次,該銷售機構及北京現代公司均為給出合理的解決方案,而把責任推卸在購買方沒有及時發現稅票問題,并在后續沒有再與我司進行聯系溝通。 首先: 1、我司與銷售方簽訂的購買協議是公司抬頭,并提供了稅務登記證及組織機構代碼等證件復印件,表明了我司需要可抵扣發票。 2、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我司人員在發票的有效認證期限180天內進行了認證,我司人員并無超期認證抵扣。 3、根據《關于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8]117):三、機動車零售企業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機動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統一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向其他企業或個人銷售機動車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規定填寫。 因此,機動車零售企業應當按照上述文件開票,未按照上述文件開具的發票都屬于不合規定的發票。 以上情況造成了我司直接損失進項稅3萬余元,北京現代汽車有限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現我司要求北京現代汽車有限公司給與相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