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3月13日在無憂攝影網上團購了一個上海茉莉花開攝影公司的一個茉莉花信伊人488元套餐,約定在6月9日去進行拍攝。拍攝過程中發生了一些不快,所以之后我網上和客服說,你們通過網上把照片發給我,我就不再到店里來了。結果他們表示不能發送給我,問其為什么,他們表示他們家是沒有底片的,所有的底片全部都是精修了的,精修了的照片不能發送給我,我只能到店去挑選我套餐內規定的17張,剩下的照片如果我要,就要購買,購買金額是600元。
我后來查了我的團購頁面,他們提供的截圖,還有我當天的拍攝合同和定金單,上面都沒有寫明底片是不給的,也沒有表明底片的歸屬權是他們,所以根據法律,底片應該是歸屬給我的,但是他們依舊表明他們沒有底片,他們的底片都變成了精修的,然后我需要付錢購買。
然后對于這個付錢購買,我表示我從來沒看見過這項消費的告知,無論是團購頁面,截圖還有合同和定金單上都沒有寫上過這個告示。然后他們就說,他們在官網上是寫著的,我就表示請他們把官網上的截圖給我看,他們又改口表示沒有圖,還表示他們家開了9年,9年都是那么干的,說我太強勢了。
最后他們表示,他們沒有底片,所有的底片在全部精修之后就被刪除了,不存在了,所以我所要的底片他們是給不了的。然后現在剩下都是已經全部精修過的照片,然后所有精修過的照片他們只給我我合同上寫的17張,剩下的如果我需要,就要打包購買。
他們所犯的問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著作權法》,在套餐價格內不肯提供屬于消費者版權的底片,強制消費攝影底片。
引用cctv在2000年處理的“拍人像藝術照不給底片行嗎?”權威說法,詳細見網址:http://www.cctv.com/life/shishang/090105_180.html
其中嚴正指出照片底片著作權的歸屬是消費者所有。
人像攝影與其他攝影作品一樣,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應屬有著作權的作品,攝影廳為你拍攝照片,實際上是受你委托而創作攝影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屬于受托人。按習慣而言,我國的照相館與顧客一般是沒有著作權歸屬的約定,所以照相館所拍照片的著作者自然也就屬于受托人即消費者。
茉莉花開攝影并沒有對著作權和我進行合同上的約定,所以拍攝的個人寫真照片歸屬權均為我本人所有。
在和茉莉花開家客服溝通的時候,他們一直聲稱他們家的底片都是不給的。問其有沒有在團購廣告或者官網上注明,他們表示是沒有的。
但是根據法律,這些都是攝影廳單方面對消費者作出的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拒絕交還照片的依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由此可見,這種口頭聲明在法律上應為無效,對消費者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這家店的廣告上一直寫54張照片全部精修供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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