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農民,今年四十多歲。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看到別人做買賣都致了富,我也想干一些能掙錢的事。2012年6月份,經過一個朋友的介紹認識了一個干服裝生意的老板,據他說,加入他們的服裝連鎖就能掙錢。因為是朋友介紹我就信以為真,當時花高價就轉了一個賣鞋的門面房,在一個月的時間里把鞋的一大部分就給處理了。在這期間,我就和“粉孩兒童裝石家莊分公司”簽了合同,并且交了他們三萬元的服裝費。合同上說好交三萬就能發(標簽價)九萬元的服裝,也就是他們說的3折拿貨。第一批服裝發來后就遲遲沒有第二批,大概有一個月左右,第二批是我自己過去拿的貨。又過了很長時間依然沒貨,我就找到他們公司,經過交涉還是沒貨我和他們吵了一次,當時就報了110,理由是合同詐騙。但是110的警官說這不屬于他們管,想報警就得去經偵部門報案。在當天,他們就湊了一些服裝讓我拿走了。半個月以后,第四批貨拿一個編織袋子裝了一些服裝也算是到了。可是最讓我氣憤的是他們到這個時候才說,第三批和第四批貨是按他們的標簽價計算的,也就是說標簽價就是折后價。
我想問:像他們這種行為算不算合同詐騙。問過當地公安經偵部門,人家說不夠立案標準。又有人說打官司吧,可是俺把所有的錢都放到這個服裝店了拿什么跟一個公司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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