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們家于2012年2月在位于河源長安街和東華路交界處的河源德彬電器商行購買了一臺中山市皇冠電器有限公司生產的抽油煙機。今年3月3日6點左右,我53歲的母親正在做飯,突然一聲巨響,抽油煙機轟然墜落,將其砸傷入院。經河源市人民醫院入院檢查,我可憐的母親面部多處裂傷(縫了7針),牙齒被打掉一顆,肋骨骨折,肺部挫傷,住院9天。不幸中的萬幸,母親當時沒有站在抽油煙機的正下方,否則,后果將不堪設想。
事發后,我和父親聯系銷售商和廠家,希望其能夠承擔相應事故責任。令人憤怒和心痛的是,銷售商和廠家均冷漠對待事故,逃避推脫責任。銷售商派了他的一個親戚(介紹我家去德彬購買抽油煙機和安裝櫥柜的人,不是安裝師傅,不是德彬的員工)上門查看,拍了照片之后就走了。致電廠家中山皇冠電器,對方在拒絕來現場勘察的情況之下,一口咬定產品沒有問題,拒絕承擔責任。銷售商和廠家一致認為,安裝和產品質量沒有問題。
我查看了了關于抽油煙機的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4706.28-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吸油煙機的特殊要求》(該標準的前言部分寫的非常清楚:本部分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該標準于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第22.101條,“吸油煙機的結構應使其牢固地固定到墻上或其他支撐物體上,支架和類似的裝置應由不易蠕變或變形的金屬制成。只有鍵槽、鉤及類似裝置而沒有能防止吸油煙機從支撐物體上掀翻、掉落的裝置,則不認為是牢固固定的合適裝置”。這款抽油煙機僅有兩個掛鉤固定,沒有其他防止其掉落的輔助安全裝置。我們2012年2月購買的抽油煙機,但抽油煙機的產品銘牌上標明執行的卻是舊的國家標準:GB4706.28-1999,但即使是舊的標準,有相同的規定,與(GB4706.28-1999 第22.102條)一樣。特別提醒您留意的是,在該國家標準上也寫明了,產品是否合格,“通過視檢確定是否合格”,也就是說,這個產品是否合格的判斷,根本沒有我們想象中那么復雜,需要權威機構鑒定,而僅僅是通過簡單的視覺就可以判斷。而我們購買的抽油煙機的承重就只是抽油煙機后面的兩個掛鉤,僅僅依靠兩個掛鉤掛在墻上來固定。很明顯,這樣的產品不符合國家的強制性標準,產品是否合格顯而易見。
因此,我提出以下賠償申訴:
銷售方河源德彬家電商行賠償我母親的醫療費22700余元、損壞的廚房用具購買、拆裝費共計9000余元、我母親住院期間家人陪護誤工費2000余元,營養費5000余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共計43700余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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