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9月25日在荊州一家電腦城購買一臺筆記本自用,型號為HP G4-1118TX,序列號為5CD1241XVV,于2013年4月22日因為硬盤故障送到荊州市惠普維修站進行維修,被告知需要更換硬盤,但必須提供發票或有效購機憑證才能做兩年內的硬件免費維修更換,因時間太長發票已經丟失找不到,到經銷商處補開購機證明,經銷商開具了收據并蓋章證明此臺機器的購買時間及個人使用。但惠普卻仍然以無發票而拒絕為我免費保修,經反復溝通協調,惠普依然強硬拒絕,并說發票丟失要客戶自己負責,投訴到315也照樣不為我保修。但我覺得惠普應該為我及類似客戶作免費保修,理由:
1.三包法并未規定產品免費保修發票是不可或缺的前提。
2.機器出現硬件故障,惠普有責任為客戶維修,而不是借故推托責任。
3.此臺機器按照出廠日期算也在兩年之內,惠普沒有理由在兩年保修范圍內強制要求客戶出具發票。不知惠普想證明什么
4.即使發票丟失也在惠普授權的經銷商處補開購機證明,但惠普仍不接受,況且機器出現硬件故障與銷售關系并不存在。惠普理應為客戶解決因硬件故障而引起的售后服務
5.惠普對本身機器硬件故障不予理會,卻態度強硬對待客戶服務,甚至刁難客戶,對自己的責任進行推托,是對廣大消費者的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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