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居住在深圳市南山區瑞河耶納小區,由于裝修于2009年8月與深圳市順興宏業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大金中央空調代理商)簽訂大金空調合同書,購買RMXS160型中央空調機價值5萬元,合同簽訂即交納定金,但真正安裝并投入使用是于2010年10月17日(大金空調機保修證有明確體現,并且大金空調的保修期限為三年),在這不到三年的試用期中,大金中央空調分別于于2011年7月27日、2012年5月8日、2013年6月8日出現三次故障,三次故障都與故障代碼u4相關(即通訊故障),而每次故障后撥打報修電話,,得到的回應都是上門維修要至少三天,在這炎熱的夏天,一壞具壞,一臺主機拖動了5個房間的制冷,三天等待時間熬人不說,對于這么昂貴的空調的質量問題也產生了疑問。
我翻過相關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當然,退換貨并不是我最終的目的,我只是想通過這個手段來驚醒這些特別高檔進口電器品牌。
第一、如此之昂貴的電器,在監督一級、二級代理商銷售出來的貨物的質量保障上是否起到了有效的監督作用,因為與我簽訂購貨合同的并不是大金中央空調的直營商,而空調這種電器,并不是所有人都有可能辨認出什么事原廠不原廠件,也就是說,對于這個代理商給我安裝上的商品的來路我有一定的質疑。我很難不去聯想代理商會不會以次充好,給我的是返修貨、故障貨、或者其他情況。
對于中央空調這么一種特殊的空調來說,如果安裝上,便是至少10-15年的使用時長,而且中央空調的安裝要在房子安裝初期就要布線、布管。當這些工程完成后才能進行刷漿、貼石膏線、做造型、吊棚、等等諸如此類的工程,也就是說,一旦安裝了中央空調,也就意味著不能再更換了,基于這一特點,就更加要憑良心銷售貨物,要知道真的要發起產品質量的訴訟,要給消費者帶來多大的麻煩和困擾。
第二,對于售后服務問題,三次打電話給售后,都是這么滯后的服務,這對于消費者、而且是生活在深圳的大金中央空調的消費者簡直就是摧殘,我們眾所周知深圳是屬于亞熱帶海洋性季風氣候,夏天特別長、而且特別的炎熱,空調就像手機一樣,基本上屬于生活必需品,而對于,大多的國產品牌空調,都沒有這么滯后的售后服務,而對于,這樣一個實力雄厚的進口品牌,就更加不應服務滯后。對于這樣的一種售后服務方式與姿態,我不得不想象成為“貨到地頭死,反正你是安裝的這中央空調,一般正常人都不會想著去更換,你愛等不等吧,我們就這服務速度,惹火了,我讓你在多等幾天”等這樣的聯想。
今天早上打了一上午的大金客服電話,終于打通了,打通后,對方客服人員的態度很強硬,我說我等不了三天這么久,我不接受三天才上門維修這個結果,我說我話5萬買的空調,不到三年壞三次,還要讓我等這么久,結果人家的客服跟我說,5萬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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