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河南省安陽市蘇寧電器解放大道店6月11日購買了一臺容聲冰箱,有100元電子券,當時售貨員的解釋說是什么時間都可以用。但是我昨天想去買洗衣機的時候,收貨員說電子券已經過期了,無法使用。因當時購買冰箱時沒有告知我電子購物券的有效期,我去找店長理論,有一個貌似是小領導的人要求我指認售貨員,說把店內所有的售貨員集中到一起要我找出賣給我冰箱的那個人!我當時聽了非常氣憤說:我如果把你領到一個陌生的地方,隨便買了一件東西,20天之后再讓你去指認這個人你能認出來么?然后那個人又說:100元的電子券只能買1000元以上的產品才可以使用,后來經過我撥打蘇寧客服電話4008365365,確認沒有這個規定。下午18點36分左右,我接到鄭州的電話:說讓我帶著發票去店內,隨時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我也同意第二天去購買洗衣機。但是今天到店內看了昨天看中的洗衣機,莫名其妙的沒有優惠了,成了原價(優惠價是749元,原價是849元)。我打容聲冰箱售貨員的電話,當時容聲冰箱的售貨員要求我找一個叫趙彬的人,但是他沒有接待我,只是一個帶我上樓的人與他聯系之后,他處理的問題。說隨便在店內購買一件商品可以少付款100元。我也不是想要那100元,自從昨天我投訴完之后,店內沒有一次是主動打電話給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 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但你們提供給我的發票并沒有標注電子券使用的有效期。第四十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 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蘇寧電器安陽解放大道店已經涉嫌違反廣告法的相關規定。發票上也沒有寫明電子購物券的有效期,哪怕是手工寫的。我的要求:1、賠償我100元,2、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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