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10月在京東網上購買一臺LCD-60LX531A夏普液晶電視,在13年6月發現液晶屏有豎線,于13年7月6日通過400報修,對方在確認液晶屏質量問題后,于7月24日提供一塊液晶屏予以更換,但該液晶屏存在使用痕跡,于是質疑該屏是否為返修屏時,對方堅稱該屏為全新屏,在電話錄音與郵件往來中可以看到。但實際上送過來的屏多了一張返修標簽,可以清楚的認定為返修屏,在我提出證據后,對方不再堅持其觀點。
但直到8月初也未聯系我,也未提出解決方案,于是我主動打電話與對方聯系維修一事,但對方卻一拖再拖,8月初,在超過報修時間30天后,根據國家三包條例,我提出了換貨,對方稱531A已經停產,只能更換為530A,遭到我的拒絕,我要求如果更換則需要更換為540A,對方答應申請。
但是直到9月11日,對方也未聯系我,我主動聯系對方咨詢情況,這個時候對方告訴我,不能換貨,于是,我要求他們在9月13日答復我解決辦法,否則我將退貨,直到9月13日,對方也未聯系我,因此,我要求退貨。
另外,夏普官網上對服務等的投訴電話為021-50301310,受理時間為早上8點半-晚上8點,全年午休,但實際上,打過去要么沒人接聽,要么就是占線。
因此,我認為夏普公司在其售后服務上存在欺騙消費著的嫌疑,需要予以澄清,并道歉。
相關的法規根據:
1. 《關于將平板電視機商品納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調整范圍的公告》(2011年第20號)中規定,““三包”期內,平板電視機維修服務必須使用符合產品技術和質量標準的新配件。”
2.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第12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 修理者承擔。
3.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13條第一款,“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無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 申請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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