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來使用的機械式燃氣熱水器使用年限到達報廢后,于2014年2月12日在華帝江津專賣店買了一款型號為Q12JW1的恒溫燃氣熱水器。該熱水器在洗澡過程中,若中途停止用水一段時間(例如需要搓洗身體時),再打開用水,則熱水器要經過約10秒左右的時間才能打火。從而造成有一段時間放出的水是冷水。熱水器輸出的水時冷時熱,在冬天極易使人感冒。因此該熱水器完全達不到恒溫的要求。其水溫恒定的效果甚至不如機械式的熱水器,我原來使用的機械式熱水器一放水就打火,不存在延遲打火問題。本人就上述問題咨詢廠家客服,客服說是正常的,無法處理。但本人認為,一種具有恒溫功能的熱水器,其輸出熱水的恒溫效果甚至不如機械式的熱水器,其設計是存在缺陷的。并且在專賣店出售時和廠家的產品說明上,也沒有關于使用中熱水器會延遲打火的任何說明或聲明,從而導致了本人誤購這款熱水器。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本人要求生產廠家承擔退貨退款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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