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發貨,涉嫌違約:樂視聲稱4月22日搶購的X50會在4月29日前發貨,但是都現在為止收到貨的根本沒有幾個。雖然樂視很聰明的在4月29日下午一鍵修改訂單狀態為已出庫,可惜中遠快運網站顯示根本沒有發貨,頂多是訂單通知罷了,之后還要經歷揀貨計劃、揀貨確認、出庫確認、派件等多個流程。訂單通知只代表樂視告知快遞公司有貨要送,但是貨并未由樂視移交給快遞公司。那么已發貨就是笑話了,發貨超時是可以肯定的了,根據樂視的宣傳以及訂單顯示的內容,都是在4月29日發貨,我記得這種情況下發貨日期承諾應該算是合同內容之一吧?那么樂視已經算是違約了,是否應該賠償呢,如何賠償呢?
現貨銷售,涉嫌虛假宣傳:樂視之前聲稱4月29日的X50搶購是現貨銷售。但是有些個別收到貨的買家在論壇反映生產日期并非在2014年4月22搶購時間之前,而是4月25日或其他時間,因此樂視宣傳的現貨銷售明顯涉嫌虛假宣傳,應該予以處罰。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隱藏參數,問而不答,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條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樂視之前說刷新率是60HZ,后來看到大家在吵就把刷新率這一重要參數刪除了;響應時間這一重要參數也一直未公開。而且,很多人問了客服,客服都是一問三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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