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求:消費投訴的解惑
請問以下的維權官司能打贏嗎?
請問能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第49條:“價款雙倍返還”嗎?
掌握證據:
1、承保條件超出“新華人壽”保險格式合同規定的條款;
2、當事業務員后來又冒用投保人的筆跡,事后虛假填寫保單“風險提示”內容;
——(以上情形,證明其“欺詐”行為,不存在其取證困難)
3、電話回訪投保人回復:“要10年咁長,自己都不知有無命取回了”證明購買行為并非老人家意愿。
4、老人家從小并未讀過書,根本不認識字,糊里糊涂地就被要求簽名;
5、近半年來,9次上訪或信訪廣東保監會,就其新華人壽的行為進行定性:屬于“銷售誤導”、“操作不規范”、“欺詐”?還是“三者兼有”,但保監會一直沒有回復。
73歲心力交瘁的老人家,維權真困難,真無助,希望能得到媒體法律界人士的解惑!
事件回放:
2011年8~9月,耄耋的老母親向子女交待后事,將存折等有價資料交其子女保管,子女查看后,了解到老母親在銀行換折時被騙。老母親肖賽冰回憶:于2009年10月16日到中國建設銀行石路基支行辦理換折業務時,受柜面的營業員誘導:“你有那么多錢存活期浪費了,不如做理財產品。兩年就可以拿出來,而且利息比銀行的定期還要高。”老母親說:“我都已經70來歲了,這是救命錢,隨時要用的。”在猶豫之際,柜面營業員通知大堂穿制服的銀行經理進行解答。銀行經理也強調:“可以隨時拿出來,而且比銀行利息高。老母親認為在銀行里辦理業務,就相信了,糊里糊涂地存折里的30000元“救命錢”就被轉存為《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A款(紅雙喜兩全)的保險》。
分析被騙的原因有:
1、70多歲的老人家(民間習俗:天1歲、地1歲共計72歲),去買1份80多歲后才能取回本金的分紅保險,并且“投保人”和“被保人”均為老人家自己,明顯有違老人家“救命錢”人性思考邏輯;
2、老人家從小并未讀過書,根本不認識字,糊里糊涂地就被要求簽名;
3、當事業務員后來又冒用投保人的筆跡,事后虛假填寫保單“風險提示”內容;
4、保監會信訪回復書提示:“新華人壽存在信息披露,保單回訪不規范行為”——聽聞回訪時,老母親曾說:“要10年咁長,自己都不知有無命取回了”證明購買行為并非老人家意愿。
5、該保險合同應為無效的格式合同,當時老人家的身份證年齡是69周歲+10個月。格式合同約定:“被保險人范圍:凡出生滿6個月以上、69周歲以下”。 即不包含69周歲及以上,說明已超過格式合同規定的投保年齡。所以、白紙黑字已經證明,該銷售不再是“誤導”,而是屬于帶有惡意“欺詐”行為。
6、該格式合同被保險人登記的身份證號碼已明確指出“XXXXX19391227XXXX”足經證明大于69周歲,新華人壽的承保機構的居然還能通過“核保”?。
新華人壽事件處理過程升級經過:
1、新華人壽:對于退保金額,協商處理。投保方代理人:不同意其處理意見。
2、新華人壽:對于退保金額,按照2009年存款利息,單倍返還。投保方代理人:認為這等于新華人壽的“欺詐行為”完全沒有“違法成本”,以后更可以“變本加厲,為所欲為”。
3、新華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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