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金盛保險公司合同號101-1103635 的投訴
針對這一合同,金盛保險公司(與其代理人)對于我們有如下不可推卸之責任!
1、 在銷售保險之時欺騙我的父母(均已退休,收入有限,年齡偏大),只告訴收益率會很高,從未曾提過有可能虧損,這是明顯的誤導性銷售;同時,作為保險公司,未對其代理人履行監管業務,也負有責任;嚴重違背保監會2009年制定的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8條;同時,根據保險法第17條,保險公司(代理人)未盡到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的義務;
2、 保險公司在未對被保險人回訪的情況下,依舊操作保險合同,按我的理解,這違反行業的操作準則;同時,違背保監會2009年制定的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10條;我認為這也違背了消法的第24條。
3、 由于本人(已成年,被保險人)從不知曉這份保險合同( 直至2012年初在父母多次與金盛保險溝通未果的情況下才得知),并從未在任何保單上簽字。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該合同無效!而保險代理人,以及保險公司在明知合同無效(同時從未告知投保人)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也違反了合同法;
4、 在2012年初,我們已經開始了和金盛保險公司的接觸,但該公司一拖再拖,在2月開始,我們已經和該公司400電話進行了數次溝通,該公司也在第九周單獨提取了我父親(投保人)的五份簽名(要求簽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兩人名字),(在空白紙上),我認為這足以證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簽名是一人所簽。但該公司仍執意要求拿到我的簽名,為了盡快拿到退款,我于2012年3月9日不得不同意簽名(被保險人),但在該空白紙上說明僅為保險公司證明筆跡使用。我認為:
A 金盛保險公司硬性要求,違反了合同法(盡管該合同無效)和保險法的公平的原則;
B 金盛保險公司在明確得知被保險人未簽字的情況下(很早就和其公司400溝通過,他們有電話錄音),在明知該公司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不作為,這違反了保監會最近數次會議(包括最近的《關于開展3•15保險服務承諾活動的通知》)(于保障消費者權益,給出解決問題時限等精神;同時違反了消法。
5、與此同時,在金盛保險公司的推諉的態度下,我的父親(62歲,高血壓史)身體明顯不好,數度前往醫院檢查;我也由于心急,于2月初摔傷(均有醫院診斷書);
綜上,同時在查詢了國內相關的類似的案例后,我們要求:
--金盛保險公司立即退還無效合同的全部金額,以及在其間所獲得的全部非法利息!
--金盛保險公司針對其不合理,不合法的商業行為,以及對我父親的身體情況的變化負責和道歉;
--保監會,以及北京市保監局應該對該公司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以正視聽,尤其值此3.15/兩會之際,這對于共建和諧社會有諸多不利;
【聲明】:本欄目下的消費者投訴文章,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本網協議授權不得轉載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布/發表。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對于不當轉載或引用本網內容而引起的民事紛爭、行政處理或其他損失,本網不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