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定點醫院”住院平安保險公司拒賠
2012-04-01 00:00 安徽省 劉先生
在“非定點醫院”住院平安保險公司拒賠
本人在2011年8月份在平安人壽保險公司亳州分公司蒙城辦理處,幫一位老人購買一份意外保險卡(意外救援墊付卡180元),其中意外住院醫療保障是8000元,保險期限1年,當時有公司經理助理幫在網上激活,幾天后公司承保,三個月左右,被保險人 方念蘭 在路上自己騎三輪車翻車,胳膊骨折,花費醫藥費5796元(全部有發票),事故當天就報了案,因為老人年齡69歲,兒女都不在家,到縣城不方便,無人照顧,就在當地 鎮中心醫院就近治療,住院期間,委托人到購買保險的公司辦事處咨詢,理賠處人不在,公司有關人員通過電話詢問理賠人員,說不再定點醫院也可以賠,請放心吧,結果出院之后,把發票,病例,所有證件證明遞交兩次,依手續不全退回,第三次把手續補全遞交,20多天之后,把理賠通知單返回,說沒在定點醫院為由,只賠付600元。在購買保險投保時,一直到理賠決定書下達,沒有任何人告訴我免責條款,也沒有說非定點醫院免賠,也沒有給我意外卡說明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8條“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未向對方當事人提醒注意和詳細說明的無效。為維護被保險人消費權益,現要求保險公司應該賠付剩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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