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康寧終身保險后拒絕理賠
2012-06-16 11:31 陜西省 張女士
2001年5月21日,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商洛分公司營業二部辦理了康寧終身保險、附加住院醫療保險(99版)、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99版),保險合同號為2001-612203-s42-00000287-5;11年來共交費13611元。
2012年3月,我因心臟病(冠狀動脈硬化)在西安交大一附院住院治療,通過心臟介入手術(搭支架一個)解決了三處動脈血管堵塞的問題,現病情好轉出院。
出院后,我和親屬多次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人員聯系賠付事宜,人壽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蠻橫無理,不斷推脫、拖延,遲遲未能辦理。
2012年4月初,一個工作人員(后來得知,此人叫王亮)表示:“你的病情不重,不符合理賠條件,心臟病理賠要搭三個支架才行”,態度極其惡劣。
2012年4月16日,我和親屬撥打了人壽保險客服電話95518,工號034的話務員表示:(1)人壽保險不是心臟病方面的專家;(2)心臟病必須做心臟旁路手術才能賠付(此種手術方式因死亡率極高,已被風險更小的介入手術所替代)。
2012年4月18日,一位自稱姓齊的工作人員打來電話,表示心臟病人只有在做支架3個或者3個以上,才能理賠,我本人不符合條件。
2012年4月28日,我委托親屬再次到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商洛分公司咨詢,專門負責理賠的齊姓工作人員請我到經理辦公室面談,名叫王亮的工作人員要求我準備保險合同復印件、銀行轉賬賬戶、出院診斷書、身份證,交費憑證、單位證明等資料,申請賠付。
2012年5月11日,齊姓理賠人員和王亮接收了我的申請材料,當我詢問什么時間能得到準確答復時,王亮很不耐煩地告訴我“10天之內”,除了等待通知,不可能為我賠付。
現在已是6月16日,時間過去了一個多月了,一點消息也沒有。
在人壽保險公司工作的人私下里說,前面有幾個這樣的情況都解決了,只有你去鬧,鬧得大了,保險公司才會賠。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將重大疾病條款,以釋義、注釋的形式將心臟病單方面界定,逐步使心臟病范圍不明,使人產生歧義,意欲縮小心臟病范圍,減輕責任,卻未就該條款提請投保人注意并予明確說明。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拒絕履行理賠義務,顯屬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此類問題引發訴訟多起,中國各省市法院依據合同法、保險法均判斷保險公司規約(如《陜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07)西民初字第30號》),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依然我行我素,拒絕對提起訴訟之外的客戶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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