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諾信福無憂 銷售騙保 退保卻不退保費
2012-09-13 16:39 廣東省 蔡女士
2010年12月份, 接到顯示是招行的電話,客服向我推薦一份保單,說對我很有好處,炮語連珠介紹完。我印象很深刻:他特別強調了保期是5年,說期滿時如果不續保,可以退回之前交的全部保金。我就是聽信了這個“關鍵到時可以退”才同意可以買一份,一直以為是招商銀行的,應該有保障,之后收到寄過來的合同,因為忙也就一直沒細看。到現在已經交了21個月,每月85元,合計1793.
今天看了合同條款,發現和銷售說的大不相同,大呼上當!根本就沒有期滿退回本金的條文,只是寫了:“如投保人在猶豫期后申請解除本合同,則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時起,本合同終止。我方將從收到解除合同申請且審核通過之日起30天內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在退保申請審核通過之日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猶豫期 后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損失。”
合同上關于“現金價值”的解釋是: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合同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我方退還的那部分金額。
打電話過去要求退保退款,客服說退保可以但不退款,問我合同上哪個條文說了可退款,我也問合同上哪個條文說了不給退款,大伙說說上面摘錄的條文意思就是不給退款嗎?(再說了有當初銷售推銷時的電話錄音為證!)。 客服又說我對“現金價值”理解有誤,所謂“現金價值”就是當月所交保費扣除以往的保費后剩余的錢。意思是說如果我交了這個月的85元(我這個月還沒交),今天是13號,退還的錢就是(85/30) ×(30-13)= 48元。 這就是他們所謂的“精算原理計算”!! 這不是銷售騙保,合同欺詐嗎! 我要投訴! 看過什么神機妙算,但沒見過這么個算的! 再說要怎么算,也不是你單方說了算吧,為什么不在合同上列明并解釋“精算原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四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贊助商鏈接
網友評論
已有10人評論,點擊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