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平安車險人傷理賠未達成一致,另服務不到位
投訴日期:2013-02-21 投訴地區:江蘇省 投訴人:王先生
我是蘇EB7L17的車主李艷秋的老公王永,該車駕駛員。我車在蘇州買的是平安公司全險(車損,盜搶,三者,不計免賠)。
去年11月份在連云港東海縣出車險,有對方人傷。警察責任認定書上我負全部責任。最后警察進行調解,總共我墊付給傷者12000元(三輪車損失2000,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10000元)并寫在了責任認定書上。 平安公司勘探員人傷定損12000元,理賠員實際理賠給我約6200元,少理賠了5800元。 投訴平安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1. 平安公司人傷勘探員未到現場進行勘探,未去醫院,未參加調解,也未要求調解,未讓到平安公司調解;未給出處理意見;未現場定損;最后是警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解。平安工作人員存在工作過失。
2. 對方傷者年齡約65歲,雖到法定年齡但仍有工作。在理賠和交理賠材料過程中,我說明傷者有工作,但未被要求提供工作證明。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需要要求被保險人一次性完整的提供理賠資料,并對理賠資料進行現場核對。知道后續投訴,才要求我補充工作證明。平安人員前期工作存在工作過失。
3. 平安公司在未得到被保險人同意,理賠金額未達成一致情況下;單方面進行人傷理賠支付6200元。存在工作過失
4. 醫生建議傷者出院休息和復診。平安公司沒有支付后續治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等
5. 在我發現收到的理賠金額不對,第一時間通過95511進行投訴,目前他們電話給我的處理結果是讓我補交傷者工作證明,并對內部人員進行處理。我也表示目前居住在蘇州,沒辦法回連云港東海辦理工作證明資料,另外平安工作過失,應該承擔責任,無條件賠償我損失。
6. 平安公司的服務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沒有按照平安廣告宣傳的那樣,欺騙消費者。
7. 平安公司沒明白解釋為何勘探員人傷定損12000元,實際理賠員只理賠6200元。差異巨大,為何?
主張:賠償我損失5800元。 0512-95511 0518-9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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