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訴人與平安公司交涉時間和過程
2012年5月12日,因車輛在小區地下車庫出現剮蹭,向平安公司報案理賠,平安公司委派工作人員李雄彪進行第一現場查勘,收取相關信息并現場拍照。 5月13日下午,收到平安公司李雄彪電話,被告知平安公司將拒賠本次車輛事故,理由是駕駛者的駕駛證過期。 5月14日下午,收到平安公司廣東分公司理賠部電話,正式告知拒賠事項,理由同上。經交涉,理賠部工作人員同意將具體情況再次向公司內部有關部門反映,重新評估本次案件情況,5個工作日后告知投訴人具體處理結果。 5月22日下午,收到平安公司廣東分公司理賠部電話,被告知平安公司仍然決定拒賠本次案件。但至今未收到理賠通知書,案件在平安公司仍然處于未處理完成狀態。保單號:10127000301011066002,報案編號為00-004887598。
二、投訴人投訴理由
投訴人認為平安公司在本次案件中無理拒賠,無視消費者利益,理由(同本人在此期間與平安公司交涉理由)如下:
1、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2012年3月14日正式發布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八條第二款,刪除了原有商業車險條款實踐中“因駕駛證過期”的責任免除條款,即認為在舊有保險條款中,此條款存在明顯爭議和不合理的地方,疑似保險公司的霸王條款。在平安公司的官方網站上也收錄了此《示范條款》,但是平安公司無視保險協會新頒布的《示范條款》,枉顧保險協會“著力提升車險行業服務水平,強化商業車險保障能力、優化商業車險的實務手續,和讓廣大消費者享受更為全面、優質的車險服務”的精神,仍然以“因駕駛證過期”拒賠投訴人。 平安官方網站收錄了此示范條款:http://chexian.pingan.com/zhishi/1331779980585.shtml,表明其明知故犯
2、投訴人因在異地上班,不方便及時回京進行體檢換證手續,但是投訴人正在抓緊辦理換證手續,所持駕駛證處于換證期間,并且告知平安公司理賠部工作人員,在近期(5月16日)可以獲得新駕駛證,而在報案時忽略了此點,未等到獲得新證后再進行報案。同時,投訴人表示可以在一周內向平安公司提供最新的、合法的駕駛證,證明投訴人在出現事故時具備合法的駕駛資格,但仍然遭到平安公司拒絕。 附件:投訴人駕駛證,有效起始日期是2011年7月8日,也就是表明本人在申請理賠時,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
三、投訴人訴求
平安公司在本次案件中表現為:不是盡量保護消費者權益,而是想方設法利用霸王條款對投訴人進行拒賠,以“舊法大于新法”的心態,無視行業最新法規條款。 因此,投訴人向貴協會進行投訴: 請求貴協會能夠敦促平安公司按照最新的保險示范條款,賠付投訴人。
投訴人聲明:本人在本次投訴中所述一切屬實,如有違反事實情況,本人愿承擔全部責任。
投訴人:劉南希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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