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強買強賣-投訴人保南京業務員-很惱火
投訴日期:2013-03-21 投訴地區:江蘇省 投訴人:朱先生
事情很簡單,人保車險南京業務員未與我取得聯系,未經過我同意,
私自將我車險續保上,現在商業險已退保,交強險不給退!!!
我車牌蘇A-3***B的車險9-22號24時到期,現在我想購買另家保險公司,
可交強險未解決,剛在本網也看到幾例人保同樣的案例,難道此事的發生就任其隨意?
另本人多次的電話投訴換來的就是冷冷的肯定的回復:退不了!
各位,我交強險現¥855元,而現在得知,退之后購買其他家,得¥950元,
對于這筆95元的損失,必須得到最終的歸屬,另得知,如果我接下來的兩年內,
不出現賠對方的事故,交強險保費年年遞減95元,同樣必須得到最終的歸屬。
另請立刻安排退保!我不要求其他!
人保公司銷售人員管理的情況我無需過問,但請在這么多同類件的投訴時,應該重視起來,
不要因為什么壞了一鍋粥,這里只是個人的憤怒之言。
請問一:何時接到我提出的保險要求?
請問二:人保公司是否有培訓《保險法》?
請問三:人保是否有培訓《交強險條款》中的“合同變更和終止”?
請問四:什么叫“強買強賣”?
《保險法》
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
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
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請問以上的個人消費的自由選擇權到哪去了?
人保一家大的保險公司,請問各大車主與我一起消費受侵犯時,得到的只是你們工作人員的一句:退不了???
經過朋友介紹說,世紀保網是315協會監督的一保險公共維權平臺,聽說力度和效率都很高,在這里給你們帶來不便,還請包涵,
真心的請世紀保網的朋友們能幫忙我,維護我一消費者的利益,保險是利于廣大車主,肯定此平臺能維護保險行業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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