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8月在淅川縣寺灣鎮郵政局辦理三年定期存款業務,銀行工作人員介紹說利息比定期存款利息高利率也是跟著國家的上漲而上漲而且還有分紅,并在紙上給我算出分紅是4740元。在我把錢存入存折其間銀行工作人員填寫了一個單子。在我辦理完業務后拿著單子讓我簽名,我以為是存單簽名就沒有看簽名了。并問三年到期后本金利息和分紅能全部取出不,她回答能。回家后就把單子存放起來了。
今年5月份去郵政取錢順便把這個快要到期的單子拿去咨詢,被告知是新華人壽的保單,打新華人壽公司咨詢后說沒有利息,分紅就是利息,而且三年的分紅還沒有存銀行一年定期的利息多。本人認為新華人壽存在嚴重誤導消費者的行為,為此希望新華人壽還我本金并賠償三年定期利息和分紅,理由如下
一保險人應當詢問投保人的投保意愿、需求、支付能力。本人沒有工作只是在家照看小孩平時又不出去,根本沒有意愿需求和支付能力。在工作人員從末提及是保險業務的情況下辦理了保險。
二在辦理存款業務時,銀行工作人員并末提及是保險業務,所填寫的單子都是工作人員填寫的,聯系電話也不知道是誰的,并非本人聯系電話。至使本人并末接過回訪電話,還有十天猶豫期之說現在才知道辦理的是保險業務。買了三年的保單現在才知道公司叫新華人壽。
三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當時工作人員從末提過也沒讓我看過,本人也從末寫過什么風險提示語。
四投保人在填寫投保單時,保險人必須提供所有與保險合同相關的重要文件和信息,當時工作人員從末提供過任何東西,本人末見過產品說明書之類的東西,只是簽了個字而已并不知道合同的內容是保險業務。因為從末接觸過保險到現在為止還不弄明白買的是什么保險。
五銀行工作人員故意隱瞞,虛假宣傳,夸大收益。在國家明令不允許保險人員在商業銀行駐點銷售的情況下還惡意誤導消費者買保險。利用消費者對銀行的信任惡意欺騙,郵政也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
以上所言句句屬實,希望有關部門調查,查看保險公司此保單的原始投保單的影印件和郵政當初的監控錄像,我們只是個普通的農民根本調不出這些東西。
新華人壽紅雙喜喜得利兩全保險(分紅型)保單號88380880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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