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74歲,居住在天津市河西區。中國人壽非法獲取我的個人、家庭成員、財產的信息,并以這些信息為資料偽造保險合同,并以我及孩子的名義虛構投保人及被投保人,并在其偽造的保險合同中偽造我及孩子的簽名,偽造我們簽名的聲明及授權書。中國人壽在別人不具備的優勢即其與農業銀行訂有《代扣代繳協議書》條件下,采取利用其偽造的保險合同、偽造的聲明及授權書為手段及條件,從農業銀行采取非法手段、利用不具備真實性只是其單方面偽造的條件,把我的存款騙取走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提、轉款功能的聲明及授權書其等同于金融票據。在這種與農業銀行訂有協議的優勢條件下,在隱瞞事實不通知我本人而且也不是我本人真實意思表達的情況下,采取偽造合同、偽造提、轉款金融票據的手段達到滿足協議規定的提、轉款條件,達到非法占有我個人財物為目的的行為,是民法中規定的典型“欺詐行為”,是刑法中規定的典 “詐騙行為”。但是在一審、二審中我敗訴了,法官判決因保險合同未簽字,合同不成立,證據不足中國人壽不違法。在我出具的證據及農業銀行出具的證據都很充分的情況下,在我們的證據都經的起論證、辯證的情況下,中國人壽只有其偽造的保險合同為證,我不知道法官還要什么證據。偽造的簽名不是簽名,我可以理解為以他人名義任意訂立合同、代其簽署聲明及授權書,把其財產轉至我名下,不違法。這種在法律的保護下無法無天、任意枉法,是典型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我要舉報,我要抗訴。請廣大人民支持,請廣大媒體給予關注,我無償提供所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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