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中的一天,我在廣州市解放北路廣東發展銀行辦理儲蓄業務,銀行的業務員遞給我一張關于理財產品的宣傳單張叫我了解一下,于是當時身穿廣發銀行制服的大堂經理向文萍就領我到銀行內的一張辦公桌做測試,而且在測試時就復印了我的身份證和存折,然后極力向我推介廣發行推出來的儲蓄加人壽保險業務的理財產品,并說是保險業里最好的最可靠的,是廣東發展銀行主理的儲蓄保險,買1萬的保單,保10萬的人壽,交款15年,每3年退回8千元的款至到100歲,并且就和儲蓄一樣還可以年底分紅等等。當時我也沒有太在意,因為我對保險并不了解,可到2010年3月的一天,我發現我的存款被劃扣9996.75元,于是再次來到廣發銀行解放北路支行要求退還我的存款,但向文萍卻告訴我“款快匯到了保險公司,是不能退的,要退就五年后吧,因為在你交完五年的保費后就已經保本了而且還每年都是有分紅。如果真的要退保,頭一年退保要罰保費的5%,第2年退保要罰4%,第3年退保罰3%,第4年退保罰2%,第5年退保罰1%,過了5年后你所交的保費本金全退還有這5年來第年大概8%分紅。我們是銀行的,不會騙你的,你看保單上還有廣發銀行蓋的章呢!”于是在向文萍的欺騙和誤導之下讓我在保單上簽了字,僅僅就是簽了名其它未填寫過任何的字,包括時間和需要本人確認的那句話都她自己填寫的。到2013年的8月29日,在我交了第四年的保費時發現保單的發票沒有寄過來,我打客服電話查詢,天啊我的帳上竟然就只有8千多元,而且如果選擇退保就只能拿回2萬多元,我簡直就氣瘋了!
我非常氣憤!
我認為銀行和保險公司存在銷售誤導的違規行為,要求金盛人壽保險退還本金并按同期銀行利率賠償利息損失。
理由如下:
一、未明確說明是保險產品,僅片面強調“利息比銀行高,想取就取”。
中國保監會在《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明文規定:
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
該公司銷售人員向文萍當時并沒有向我明確說明這是一份保險產品,也沒有提示說這個產品的特點和風險,而是利用我對銀行的信任,誤導我,使我認為是銀行的儲蓄,這是我認為其存在銷售誤導的原因之一。
二、將該保險產品與銀行儲蓄等進行不當類比,未明確說明該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未進行如實告知猶豫期和保險責任,到了有電話回訪時都還搞還清楚是什么。
中國保監會在《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明文規定:三、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夸大保險產品收益。
(二)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保險責任、電話回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該銷售人員利用信息不對稱,利用消費者對保險產品的不了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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