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單號:2011 441602 s95 0150 22743
險種:國壽祥福定期壽險
投保人、被保人名:楊萍
保險額度:10萬元人民幣
事情經過
我張超成與被保人楊萍關系為直系親屬母子關系,我母親于2011年12月14日購買了一份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國壽祥福定期壽險,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湛江赤坎支公司辦理。
投保人楊萍于2013年03月03日因肝硬化全身衰竭去世,當時我未滿18歲不能自己辦理保險理賠,所以直到2013年08月13日才向中國人壽保險湛江霞山支公司遞交理賠資料。
從遞交日起一直到2013年10月08日共計56天時間未做理賠處理,一開始以為保險公司會在30天內自動賠付保險金額,但是直到9月15日也沒有理賠結果并且也沒有致電通知我理賠結果。于是我主動打電話聯系020-95519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廣東總部進行咨詢,給出的答復是向霞山支公司核實,之后保險公司霞山支公司聯系我約定時間在9月29日見面交代情況,當時與我做筆錄的是中國人壽保險湛江霞山支公司理賠部的蔡文經理,當時他給出的說法是出自湛江市中心人民醫院2012年10月08日被保人楊萍的入院記錄報告第一頁的體格檢查里的一句“左側乳腺缺如,右側乳腺正常,左側胸壁上可見長約15cm的手術疤痕”以此為由,說不能按照保單金額100%賠付。但是保單合同上并沒有關于手術會影響賠付金額的相關條款,并且我母親身故的原因也不是因為這道手術疤痕造成的,而且報告上未提及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疤痕及造成的時間。
當時做筆錄的蔡文經理也沒有出示能夠證明這句話真偽的相關證據和資料,而且對于這件事情我第一反應是不知情,常年與母親生活在一起也從未聽母親有提到過身上有塊疤痕的事,當時特意打電話向家人求證也都否認有疤痕這回事!
由于我懷疑對方偽造病歷報告,并且理賠時間超過承諾的30天內也沒有主動給我答復,于是我當時立即停止做筆錄并打電話咨詢020-95519廣東總部,給出答復是與分公司核實。
在筆錄中止前的這一段時間里,對方蔡文經理在提出這句話時并沒有任何要證實這段話真實性的舉動且沒有出示相關證據來證明,這是有意識的在隱瞞一些事實!因為對方只說到賠付金額會因為這段話減少,但是沒證據也不符合合同規定且無理由!
由于我當時剛成年尚未詳細了解保險合同的全部賠付條款,于是在申請理賠的第57天將保單取回并咨詢過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廣東省總部和保監會,然后對照合同條款與被保人我母親的情況才了解到這份合同并沒有相關條例說明被保人身體有手術疤痕就會影響理賠金額,而理賠部在做筆錄的時候也沒有對受益人進行一個善意的引導!這屬于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我不理解為什么當時做筆錄的時候在沒有主動出示任何減少賠付金額的證據就直接給出賠付結果?理賠部并不能證明這條疤痕就是致被告人身故的原因。
我在2013年10月11日早上親自到我母親在世時住過的兩家醫院:廣東省農墾中心醫院和湛江市中心人民醫院調出病歷報告做對比,湛江中心醫院病歷報告是2012年10月08的入院記錄,描述我母親有手術史、身上有疤痕,診斷結果是原發性肝癌,并沒有說是因為這條疤痕;廣東省農墾中心醫院病歷報告是2012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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