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從2011年9月20日開始一直在人保財險武穴支公司購買了三年的汽車保險,今年是從2013年9月20日零時起至2014年9月19日24時止,保單號是PDAT20134211T000011832 。這份保險一直是是人保財險武穴支公司銷售人員對我進行銷售的,當時在購買保險時,業務員承諾:只要我買了全額車險,發生第三者事故,只要賠付金額是在30萬以內的都可以全部由保險公司賠付,不需要我出錢。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后,人保財險武穴支公司并沒有按照業務員當初說的全部賠付,而是克扣了一部分的錢,這明顯就是銷售誤導,誤導保險消費者,而且人保財險武穴支公司在銷售時并沒有讓我簽相關保險責任合同,明顯違反了保險法的法律規定。
本人的車輛于2013年9月21日發生交通事故,在此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認定我方車輛負主要責任,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如下:
1、傷者住院醫藥費2588.30元(有發票),由我承擔;
2、傷者住院期間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以及出院后誤工費2414.90元(有傷者收條,交警簽字蓋章),由我承擔。
以上合計:5003.20元,在交警大隊,交警要求當面將有關賠償款項交給傷者,才能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給我,在此情況下,我只好當著交警的面將誤工費等費用2414.90元提前交給傷者了。
在這起涉及到第三者受傷的交通事故中,在保險賠付之前,我共墊付第三者醫療費用和傷者住院期間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以及出院后誤工費等共計5003.20元。
在案件結案后,我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相關證件和住院發票、收條等送到人保財險武穴支公司,直到10月29日,人保財險武穴支公司才用短信通知我說理賠結束,賠償4033.80元。事故發生后,人保財險武穴支公司從沒有與我進行任何溝通,在這起涉及到第三者受傷的交通事故中,在保險賠付之前,我共墊付第三者醫療費用2588.30元,傷者住院期間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以及出院后誤工費2414.90元,在案件結案后,人保財險武穴支公司僅僅賠付第三者醫療費用2329元,克扣259元并未賠付,且未書面明確說明拒賠理由;賠付傷者住院期間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以及出院后誤工費1704.80元,克扣710.10元并未賠付,也未書面明確說明拒賠理由。而我為此次事故墊付了5003.20元,人保財險武穴支公司無故扣減了969.40元未賠付,對此,我咨詢人保財險武穴支公司的有關人員,他們只是簡單對我說過,因為第三者的治療費用中,有部分是社保自負費用要我自己承擔,傷者出院后誤工費,醫院和交警認為需要休息30天,該公司克扣了10天,對此,我就非常的不滿,當初銷售人員賣保險的時候說只要不超過30萬,都是保險公司報銷的,現在發生了保險事故理賠的時候,該公司又是另外一種說法,而且在投保時并沒有簽任何條款說明,另外,在車輛發生事故后我也第一時間通知了該公司和交警,在第三者受傷住院到結案整個過程當中,理賠人員并沒有對我做任何的說明與提醒,如果有這方面的約束,那么應該對車主以及受傷第三者做詳細說明,甚至要對醫院做詳細說明,況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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