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郵政儲蓄銀行的一名儲戶。于2011年11月7日在郵政儲蓄銀行競成路支行辦理一筆定期存款,金額為叁萬,存款期限為半年。由于在填單的時候不清楚哪些內容需要儲戶自己完成,便只填寫了基本資料。辦理時,我清楚告知柜員這筆款項需要自動轉存,她并沒有要求我另外完善其他資料。我便以為她已經在系統中已經進行備注約定,于是放心的離開。
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間,因考慮到該筆款項屬于自動轉存,且并無實質需求,便一直存放在銀行,沒有取出。2013年11月因個人另有投資計劃,便打算將這部分錢取出來。由于11月7日(兩年到期日)為工作時間,需要上班。故于11月9日10點左右到達銀行辦理取錢手續。在此過程中,工作人員竟然告知:“定期存款在2012年5月到期,其他1年半的存款利息按照活期結算。我當時很震驚,當時辦理業務時,清楚、明確的告知工作人員需要自動轉存。但工作人員說道:“這個事情,我們需要查閱當時的資料,待領導周一上班后給你回復”。由于當時急需用錢,便辦理了取錢手續。
2013年11月14日,我接到了郵政儲蓄銀行工作人員的電話,被告知因當時填寫的憑單中,自動轉存項未勾選,所以不能進行賠償。對此答復,我深表疑惑:
一、根據我國《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條款,消費者享有知情權,當明確告知營業員需要自動轉存時,營業人員并未提醒用戶需要進行在憑單中進行勾選,未履行告知、提醒的責任和義務;
二、在營業人員出現因解釋不全面、未履行知情權,引起消費者誤解的情況下,銀行方不僅不反思在服務中存在的問題,而是一味的包庇、推諉,將責任全部推卸到消費者身上,這種企業、這種行為、這種理由,何談“為民服務”?拿什么來“為民服務”?憑什么銀行自身的錯誤、卻由消費者來買單?
各位領導,對于這件事情,我覺得從2011年11月7日為我辦理業務的工作人員對業務的熟練程度來看完全是欠合規和嚴謹的。對于儲戶沒有完全盡到告知義務。對于定期存款的單證也是不完善的。監管部門肯定不允許銀行存在這樣的品質服務!希望各位領導能夠高度重視,幫忙協助處理。本人的訴求是:合理的按照約定結算2年的定期存款利率、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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