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殫精竭慮二十年,換來了一張“不仁不義、無理無據、違法違紀”的荒謬清退通知。
記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河南省公司2013年11月“清退門”事件。
2013年11月份,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河南省公司的一份“清退通知”,在全省范圍內緊急清退了將近千名員工,這些員工大都有三點相同:
第一、工作年限達到15年以上,離退休年限不足5年;
第二、入職均在上世紀90年代或更早,多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即他們兢兢業業、殫精竭慮把半生時光都奉獻在了保險事業上。
也許在別的地方,這樣的人正是老板所期待企業所需要的,但是在這個自詡“我國最大的商業保險集團”“唯一一家資產過萬億的保險集團”“世界500強企業”的保險巨頭眼里,現在的他們一文不值,因為他們是高中學歷,因為他們都老了,因為他們干不動了,因為他們沒有任何價值了。
《勞動法》第四章第42條第5點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章第14條第1點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四章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法》第七章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我國是一個法治社會,然而中國人壽這個國企卻知法犯法,對我們這些被清退的老員工拿不出來任何一個正當理由,也沒有給與我們任何賠償。給我們的卻是一次又一次的含糊其辭。
當我們走投無路準備拿起法律手段維護我們自身利益的時候,公司的經理們領導們手忙腳亂了,改變他們以往逃避措施。讓我們繼續在公司工作,隨便轉崗到一個崗位讓我們拿著微薄的薪資干著一些微不足道的雜事,以此來消磨我們的精力,為了就是讓我們自己主動提出辭職好用不給與賠償。
當我們準備集體上訪的時候,卻威脅我們你們一旦上訪,你們在事業單位工作的直系親屬或者親密朋友將立馬停職。
我們這些老員工鞍前馬后的為中國人壽服務了一輩子,到最后換來的難道就應該是這樣的“轉崗”嗎?這樣的威脅嗎?這樣的逃避嗎?這樣的“安頓”嗎?
昔日,因為保險糾紛,我為了維護中國人壽名聲嘗盡苦頭;今日,因為個人權益,我要將你送上法庭接受社會大眾的解剖!
平頂山的同仁們已經集體上訪,新鄉的同仁們開始圍堵公司大門,其他各市縣的雖沒有動靜,并不是他們怕或者懶,而是他們對于這份畢生事業還有感情,不想也不愿意走極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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