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在業務員李梅的誤導下,她說這個國壽鴻瑞兩全保險,在李春杰的誤導下買了一份國壽鴻鑫兩全保險,她們都是和我說這個保險收益多好多好的,比銀行利息高的多,還贈一份保險,然后還可以交到期的話就可以取了,不告訴我有那個現金價值表,取的話還得扣錢,業務員李梅還在本人簽名的地方偽造我的簽名,把我的住址都寫錯了,這是我后來才知道的,找到中國人壽撫寧分公司,工作人員不調查業務員,以業務員離公司為由不管,還說我承認是我本人簽名的話就安合同執行,如果我承認不是我本人簽字的話就退我本金,我認為業務員違反《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的第三十六條 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做虛假或者誤導性說明、宣傳;(三)對不同保險產品內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較;(四)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十三)未經保險合同當事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填寫、更改保險合同及其文件內容;(十四)未經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署保險單證及相關重要文件;中國人壽撫寧分公司也存在審核不嚴的責任,我認為我造成的損失中國人壽撫寧分公司應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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