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瑩瑩(下稱投保人),2013年5月28日(生效日),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望奎營銷部(下稱平安人壽),給我哥哥王旭東去(下稱被保險人)投保一份智勝人生(萬能型),保險合同號:p190000008518626,年交保費¥6000元。2013年9月25日被保險人感覺身體不適,去望奎縣人民醫院檢查后又去省城檢查治療,確診為尿毒癥,于9月30日做透析治療,透析90天后于2014年1月8日向平安人壽(望奎營銷部)提交了相關的理賠材料,48天后,即2014年2月19日收到平安人壽(黑龍江省公司)寄來一份編號為201100064675(第四聯:客戶留存)人身險理賠通知單(下稱通知單),解除p190000008518626號保險合同,退還人民幣¥2691.28元,其理由是:“經審核,被保險人投保前存在腎臟疾病病史,而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嚴重影響了本公司的承包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下稱保險法)第十六條通融做出上述決定。”,時間為2014年2月17日,此說法存系子虛烏有之談,其根據就是在望奎縣人民醫院有一與被保險人同名同姓之人在門診有看病的記錄,沒有身份證號和住址,怎能證明彼王旭東就是此王旭東?同名同姓的人太多了,實在牽強。不知平安人壽退還的¥2691.28是如何得來的數據?是根據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嗎?但在保險合同中還看不到現金價值表。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在該份通知單的下方有這樣一段文字描述:即“所退保費是由投保人趙洪波親自辦理網銀轉賬手續,請王瑩瑩攜帶身份證件原件、工商銀行個人結算賬戶的存折或工商銀行卡、保單正本前來辦理。”在這里投保人由原來的王瑩瑩變成了趙洪波,滑天下之大稽,這么簡單的事情平安人壽都能搞錯,在其它方面可想而知。也說明平安人壽在各方面工作中的亂象。
《保險法》第十六條一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投保人認為保險人應在自投保人提供理賠材料之日起10天內,就應該知道是否有解除合同的事由。而投保人提供理賠材料后48天才收到所謂的理賠通知單。又:在向平安人壽(望奎營銷部)提出理賠之初,該營銷部有一劉性(女)負責人對投保人講,說該賠案需要給相關人員送禮,否則不好辦,且列舉了平安人壽幾例保險案件的理賠,就是通過送禮才辦成的,其中有一被保險人叫陳洪貴的出險后就是通過這種送禮方式辦妥的。鑒于以上所述事實,請消費者協會從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出發,對此案做出公正處理,以保證保險消費者利益不受侵害,履行保險合同,賠付重大疾病保險金¥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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