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7年11月26日給我兒子投保了中保人壽保險包頭分公司達茂旗支公司出臺的子女婚嫁保險,在保險單上載明保險金額為壹萬柒仟貳佰柒拾捌元整(17278元),月繳費40月,保單是一個小紅本,手寫登記。在2002年時,保險公司讓我把所有投保資料拿到他們公司核對,并加蓋了“2002年財務業務電腦核對一致”章印。過了兩年又核對了一次,說是一致的,這次沒有蓋章。一直繳費正常,到2013年底11月到期,在2014年1月底去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時,通知說只能領取壹萬叁仟元(13000元),解釋說當時業務元核算錯了,保單上也寫錯了,應該領取13000元。試問繳費年期這么長時間,而且中間2次核實,并且加蓋了“2002年財務業務電腦核對一致”的章印,當時為什么沒發現是錯的?領取的時候就錯了?投保時若是說保額是13000元,我很可能不投保那。這件事讓人真是無語、憤怒...
給保險公司的投訴電話95519投訴,很長時間不給答復。又找包頭的315投訴,讓我找保監委,又給內蒙古保監委法制處打電話,說是讓保險公司給我回復電話,第二天是收到保險公司的電話了,結果還是原來的結果,給付額13000元,就是保單上寫錯了,業務員寫錯了。好暈啊,這么輕描淡寫,一個錯了就完事兒了,中間兩次核對都沒查出來,保險金額應該是必核指標吧?還有比保險金額重要的指標?為什么領取保險金時才知道錯了?這么多年我們一直認為領取的是保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17278元),當時業務員也是這樣告知我們的,所以要求保險公司給我們給付當時的承諾,保單上的保險金17278元。
望315能給消費者做主,還消費者一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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