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運城李先生在2020年7月17日購買了編號為P330000012481576的平安人壽平安福保險。這份保險購買的緣起于他的一位朋友,他有一位朋友在運城平安人壽上班,這位朋友剛在平安就職一個多月。當時平安公司給這位朋友規定了業績量,因為李先生的朋友聲稱自己的任務還沒有完成,請李先生幫忙買一份保險來湊一單業績。李先生雖然心里很不情愿,但是礙于面子,李先生最終還是稀里糊涂地,在對該保險一無所知的情況下,購買了一個保險。而且李先生購買的時候并沒有看到合同,他的朋友在保險成交一個多月之后才把合同拿給他看。
李先生現覺既然是買保險,應該得知道保額,承保范圍。一年好幾千的保險費,對于自己這樣的普通老百姓來說也是1-2個月的工資,但是李先生表示:“我買保險的時候,相關的專業問題她也沒介紹,比如投保條件、投保風險、保險金額、責任免除條款、賠付處理、猶豫期規定、退保處理、失效復效、現金價值等。估計是她剛去的原因吧,業務知識不熟練。”
總之,直到第二年續費的時候,李先生好奇查看了合同,被嚇了一跳。他發現自己買的這款保險繳費30年,但是保額只有15萬元,他覺得產品很不劃算,所以撥打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的電話要求退保。但令李先生沒想到的是,對方稱他的的保險已經過了猶豫期,因此只能退幾百元現金。李先生仔細地詢問了客服才知道保險購買還有猶豫期,他表示自己的朋友根本沒有給自己講過猶豫期的概念。
因此,李先生覺得自己購買保險成今天的局面,他的朋友負有責任,但是保險公司的責任更大。他認為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等法律法規,保險公司應當給他辦理全額退款。相關法規如下:(1)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應嚴格遵循自愿原則,不強制或變相強制投保人投保。 (2)投保人選定投保險種時,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必須及時提供該險種條款全文、投保單等,以便投保人閱讀了解該他寬度全部內容以及辦理投保手續。(3)新《保險法》第131條有關條例,對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的誠實義務做出的規定,如果違反,顯然會導致合同相對人不能真實表達意思、不能真實的理解合同,所簽合同是被欺騙所簽,根據合同法,這是可以撤銷的合同。基于以上,李先生要求平安保險公司全額退還自己保費合計叁萬壹仟伍佰壹拾捌圓(315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