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寶涼茶虛假描述欺騙誤導消費者
2012-07-08 15:40 上海市 龐先生
加多寶涼茶在其產品罐身顯著位置注明:加多寶出品正宗涼茶,獲準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法定意義和特定內容的名詞,其所對應的內容應該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核定并批準公布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并公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在傳統手工技藝類別下,由廣東省文化廳,香港特別行政區民政事務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局申報的“涼茶配制”技藝被列入了首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遺產名錄中的正式名詞是“涼茶”。雖然如此,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義,其實質是配制涼茶的技藝和由此形成的地域文化。
上述名錄中并未有加多寶或其涼茶的任何記載。在公開的國家文件中也沒有加多寶涼茶獲準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任何記錄。
根據公開資料中顯示的內容,在“涼茶配制”這一項目的說明性文字中提到了王老吉、上清飲、健生堂、鄧老、白云山、黃振龍、徐其修、春和堂、金葫蘆、星群、潤心堂、沙溪、李氏、清心堂、杏林春、寶慶堂等16個涼茶品牌,其中仍然沒有加多寶的名字。即使上述被提到的16個品牌,也應無權自稱自己的品牌或其產品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或“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因為根據說明性文字或其歸類,國家遺產名錄所登錄的“涼茶”是一種傳統技藝和文化,而非具體品牌的涼茶這種物質載體本身。(參見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網http://www.ihchina.cn/inc/guojiaminglunry.jsp?gjml_id=43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四)之規定,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由我國國務院核準發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可以被認為是一種國家認證。因此,加多寶已經明顯違反本法,應該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予以制止并給予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綜上所述,加多寶集團在其產品上標注“加多寶出品正宗涼茶,獲準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字樣具有明顯的欺騙性和誤導性,應該予以制止并給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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