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2月23日于天津塘沽樂購超市新恒寶專賣購買了金駿眉禮盒2個,計消費3000元,買回后贈送他人,卻被告知該產品為違法生產的假冒產品,于是觀察該產品外包裝并上網查詢發現,該產品生產許可證號為QS350514011354,對應該號碼的身纏許可信息為福建安溪縣新恒寶茶業有限公司 茶業(烏龍茶),也即是該生產單位只被核準生產烏龍茶,但金駿眉為紅茶,其生產環境及加工方式與烏龍茶截然不同,且未經生產許可認證即生產的產品,是違法行為,也是對消費者身心健康極其不負責任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其二,該產品標注生產執行標準為GB/T13738.4-1992早在2008年就已廢止,使用廢止執行標準生產食品是被嚴厲禁止的,將被行政監督機關責令停產并經濟處罰。
其三,根據國標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11.4質量(品質)等級中規定:產品所執行的相應產品標準以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該產品并未標注,明顯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相應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綜上,該公司的產品,無生產許可,無執行標準,無等級標注,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并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由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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