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愛人于2013年6月1日晚帶7個月的寶寶去呷哺呷哺廊坊新樂都店用餐,不料寶寶和我愛人都被店員燙傷,事后與店方進行協調,要求進行賠償,店方稱只能給予1000元的賠償。(當時寶寶只有7個月大,小腿及腳上燙傷的很厲害,起了不少的大泡)我們不能接受,要求更高賠償,店方提出要進行保險賠付,要求我們提供相關的證明,我們在6月21日將店方索要的證明交給相關負責人,但是直至7月15日都沒有得到店方的任何主動回復,每次打店方的客服電話都稱正在處理,并稱不知道什么時候可以處理完。作為權益遭受侵害的我們,實在無法認同商家這種無良的行為,這明顯是在進行推諉。7月16日我再與其工作人員取得聯系,得到的答復是我們提供的相關證明,保險公司不能給予認同,相關的賠付問題再次陷入僵局。具體賠付日期無限期的被推后,詢問其什么時候才能給一個確切的回復,其已公司老總忙,需要當面請示老總為由,對我進行推諉搪塞,我對商家這種處理問題的態度和行為極為的不滿!既然事情已經發生,現在又不肯給予相應的物質賠償,這樣讓消費者的權利如何得到保護!根據相關的《民法通則》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到商家店內用餐或是消費的,商家應該為消費者的財務以及人身負責!向呷哺呷哺這種全國連鎖性的大型餐飲業公司居然做出此等損害消費者正當權益的行為,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重視及關注。希望有關部門能夠給予我們這些普通的消費者一定的支持和幫助,幫我們向這種無良的商家,對他們此種可恥的行為討個說法,為我們消費者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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