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11月1日,我通過餓了外賣訂購該商家外賣,包含百事可樂-中杯(少冰)一份,至珍全蝦堡一份,奧爾良烤堡一份,共計付款9元。留存有購物小票。 2.2018年11月1日,食用該外賣,在可樂底部發現一只蟲子。 3.2018年11月1日晚,我聯系了該商家,商家提出退款賠付,我不能認可。 4.原因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5.我的訴求是:賠付貨款9元,賠付賠償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