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9日本人與鑫陽房地產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位于北京市崇文區廣渠家園商品房一套。2009年6月27日鑫陽房地產向本人交付了該房屋,同日冠城物業與本人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并開始提供物業服務。因該房屋交付時是毛坯房,本人一直沒有入住。2009年10月25日本人與北京元洲裝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元洲裝飾公司”)簽訂《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0月30日元洲裝飾公司開工,其裝修內容為包設計、包施工、包部分材料,對所有房間的頂面、墻面、地面、防水處理、門窗等部位進行全面裝修,散熱器拆裝除外。在裝修期間本人自行購買定制了地板、門及門套、墻紙、燈具、木質造型墻、浴室玻璃、浴室櫥柜等并付費安裝。另外,電、水線路由北京丹青德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施工,費用為18330元。2009年12月18日,元洲裝飾公司裝修工程完工,結算價格為59973元。 因裝修墻面需要對所有散熱器進行專業的拆卸和安裝,海河興管道公司經元洲裝飾公司推薦介紹為原告進行散熱器拆裝。2009年11月4日本人與海河興管道公司簽訂《散熱器安裝保修協議》,海河興管道公司首先拆卸了所有十組散熱器并改裝了部分暖氣管道。其后開始陸續安裝包括更換進回熱水閥門、改管、焊接暖氣管道等。2010年1月6日下午,海河興管道公司對主衛生間在內的最后三組散熱器安裝完畢,經壓力測試無漏水后其施工人離開;同日19時本人也離開施工完畢的房屋。2010年1月7日9時,本人被冠城物業告知房屋嚴重跑熱水,于是通知海河興管道公司、元洲裝飾公司和冠城物業員工即刻到現場,經檢查發現主衛生間散熱器的進水閥門的管道接口處大量向外噴濺熱水,所有房間地面都被熱水覆蓋,水深10厘米,水溫90度,據熱力公司數據顯示約為30噸。地板與其接連墻面都浸泡在熱水中,頂面、墻面和設施因被熱汽熏蒸而進水,同時為了迅速清理熱水本人被迫拆除了地板。 本人新竣工的房屋裝修裝飾設施因熱水浸泡、腐蝕和熱汽熏蒸而廢棄、毀損,本人將只有重新裝修,按照市場價格計算的實際損失和其他預期損失共計為255710.27元。 事發之后,本人多次聯系海河興公司,而該公司借口噴濺水處不是直接施工范圍,而是屬于房地產商提供的原設施,要求本人找鑫陽房地產公司解決,而鑫陽房地產指出由于海河興公司拆卸過散熱器,相關損失應由海河興公司負責。 本人認為由于事發在竣工后僅數十個小時,作為專業從業公司海河興公司在此事件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其認定是原房屋附屬設施的質量問題,海河興公司也應具體舉證,積極協助業主解決問題,而不應一味推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