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4月,我在騰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了一套86.19平米的房子,合同交房日期是2009年12月30日,2009年12月27日我收到物業的入住通知書,通知2010年1月10日收房,2010年1月15日,我去收房,當時售樓小姐說水和燃氣未通,我答復水和燃氣通了以后再收,然而至今,房子仍未通水,按照購房合同的規定,每延遲一天交房,按照房款總額的2%%交付違約金,按照這個比例計算:2%%*總房款*違約天數=2%%*410000*73=5986元,這筆錢開發商不會按照合同條款執行,必須業主到法院起訴,希望能得到3.15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