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經過】: 投訴的請求事項: 1、賠償因中央空調漏水損壞的本人室內家具及裝修費用 2、返還本人2008年及2009年兩個采暖季所繳付的多余采暖費 3、盡快給業主辦理 理由: 1、華富瑞士豪庭由華富地產開發,備受我們業主的信賴,作為一家知名的房地產商,所做宣傳嚴重違反了《廣告法》,銷售時所宣傳分戶供暖等事項均與實際不符,涉嫌廣告欺騙;同時根據廣告法相應的平面廣告承諾具有法律效力,應寫入購房合同,而華富地產未履行其職責。 2、2010年4月中央空調發生漏水事故后造成本人許多家具及裝飾裝修項目被破壞,損失嚴重,物業公司矢口否認在本次非人為操作導致的漏水事件中承擔相應的責任,一直拖延至2010年10月仍末解決,最后物業公司競拿出所謂的房屋及設備維修手冊,宣稱中央空調等設備維修期為一年。 (1)根據建設部80號令《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四條,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2)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根據以上保修及質量條例,華富瑞士華庭已經嚴重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所設計的一年保修期完全屬于霸王條款,另外在購房及交房時開發商并沒有出示此保修手冊,作為業主也沒有簽字確認,不符合《合同法》相關規定,不視為乙方已經承認和接受該協議。 3、華富瑞士華庭采暖收費不符合規定,業主入住時華富物業提前預收一個采暖季的采暖費,因當時采暖費的標準未明確,仍按原來標準收費,并承諾待采暖季結束后實行多退少補,但到目前為止仍舊不退差額;并催逼新采暖季的費用,違反供熱收費規定。取消分戶供暖沒有提前通知業主,在每年10月一次性收繳全部供暖費時都欺瞞業主說明年3月停暖結束后會根據您家使用的流量多退少補,可是兩年都未見物業部門抄取流量,更沒有退還多收取的費用,最后物業部門告知是與政府協調的原因要改變暖氣費收取方式,更改相應的文件前未讓業主知悉,侵犯業主知情權,屬于嚴重違規,致使業主承擔過多的居住成本。 (1)2009年蘭州冬季供熱價格執行標準,居民為4.2元/月·平方米;辦公、教學、醫院為5.1元/月·平方米;賓館、飯店、招待所為6元/月·平方米;商業營業性用房、廠房、禮堂為7元/月·平方米。 (2)2009年蘭州市物價局、市建委聯合發布《蘭州市城鎮供熱計量收費實施細則》今后,城鎮計量供熱用戶交納的熱費由基本熱費和計量熱費組成,其中計量熱費按月收取。2009年冬已執行計量收費用戶,先按建筑面積收費標準全額按時交費,待采暖期結束后以熱計量收費的實際額為準,多退少補,新建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