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拍賣和法院裁定(2010)東三法執字4097號之二,我合法取得了東莞市常平鎮麗城開發區聽濤居18座1樓3室(以下簡稱“該物業”)的物權,成為該物業的新業主。該執行裁定書是于2011年1月14日上午送達給我的,但唐銳法官稱該物業的鑰匙放在東莞市麗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那里,所以我當即趕往東莞市麗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辦公室,要求他們交付鑰匙。一位女性職員聲稱該物業涉及到拖欠物業服務費,只有付清之前的欠費才能交付鑰匙,否則就拒絕入住。當我要求她出示收費的書面規定或依據時,她卻拿不出來。請她書面簽署關于拒絕入住的聲明,她也不肯簽字。無奈我只有用手機錄像來取證,這時她又不肯重復之前說過的話,也不肯正面回答問題。期間他們的保安隊長出來搶奪我的手機并把我推搡到門外,為人身安全起見,我只有打110報警。警官來到之后,我接著錄下了那個保安隊長的說法,其宗旨就是只有交清之前的欠費才能收樓,否則就不承認我是業主,并且禁止我進出小區和該物業。后來我是坐警車才順利離開的。 我認為,該物業舊業主與被告之間的物業服務費債務糾紛是完全與我無關的。該項債務并未以任何合法的形式轉嫁給我,我沒有法定義務,也沒有合同義務去償還該項債務,他們也拿不出讓我償付該項債務的任何合法依據。物業公司只能依據合同辦事,不能把別人的債務強加到我的身上,F在他們利用實際控制該物業和及其小區的優勢,以收取之前欠費的名義,把我拒之于自己物業的門外,企圖強行收費,這簡直和敲詐勒索無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