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7月在山東省龍口市東海黃金海岸售樓處,購買了東海名居D區7號樓4單元401的住宅,并于2009年7月份交納首付款5萬零904元(均已開票),說可以辦理貸款事項,同年11月份,又交了2100元的契稅和700元的評估費(均已開票),我提供了所有需要的證件、證明,但2010年6月份,售樓處告知,我是第二套房貸款,需要交40%,我按要求又交了1萬3000元,需要貸款6萬元整,我問道:"這回沒問題了吧."她們說,可以了,2011年3月份可以放款。可是到了2011年3月14日,我接到電話說,現在國家要求交60%,你最好全部交上,我說:"這一年多,沒人告知我貸款情況,現在一開口又交錢,再說我看好龍口市的發展前景,所以才在這里買房,我又不是有錢人,說交就交”。她們說銀行不放,我們也沒辦法,但據我所知,同在一小區的買房戶已發放了貸款,為什么我的不行,如果哪里需要手續,應及時通知我,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是2011年5月31日前交房,現在造成這種局面,我要求她們對這種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