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曾跟該中介劉玉亮簽署一年期租房合同,時間是2011.3.12~2012.3.10,租的是北京市朝陽區沿海賽洛城小區225樓2單元501主臥。由于物品很多,在2月26號將部分主要物品搬到新地方并居住,但是原屋中仍留有部分重要的物品和文件。但是該中介在房屋3月10號到期前,未經我允許,擅自進屋將所有物品清楚,導致我的一些重要文件和物品的丟失。更無賴的是在我不知此情的情況下,給劉玉亮打電話商量退房及押金一事的時候,他以該整套屋子欠中水費4000多元(謊言,經查詢只欠300多)為理由不退房屋押金,說讓我一個人把所有欠費全交齊了才給押金,不該我掏的其他6戶的份子錢讓我自己去要,但房屋中的這6戶早已經搬走。在這個過程中,中介明顯是隨意找了一個借口不想退押金,在我查清所欠水費根本沒有4000并與其對峙的時候,對方只以簡單的“查錯了”為理由繼續抵賴。按理說,在退房的時候是從押金扣除我的水電費份子錢,并將其余的錢返還。 因此,在此要求該中介合理返回押金,并承擔由此導致的交通費和通信費。 紙質合同證明文件由于該中介擅自進屋打算后拿走且不歸還,以電話錄音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