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購買了一套云南日報報業集團安之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位于安寧市太平鎮的云報記者村的住房,根據云南日報報業集團安之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面簡稱甲方)給予的交款通知書于2011年2月23日繳納購房首付款時一起繳納了契稅19414.65元、維修基金12943.10元(兩項共計32357.75元),2012年6月30日根據甲方通知去接房,結果甲方稱之前繳納的契稅、維修基金系代收費用,至今甲方仍未將兩筆代收費用上交相關部門,根據安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通知維修基金于2012年3月14日起從原來按總房價2%收取調整為按90元/平米收取,故甲方要求本人補交不足款項。詢問甲方得知兩筆款項有關部門均要求是業主收房時繳納,且2011年2月23日本人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時已明確“代收費用的收費標準如發生變化的,以實際交納時政府的相關規定為準! 首先,本人認為甲方在支付購房首付款時要求支付契稅、維修基金是違反國家相關部門規定,委托甲方代收有關費用的政府部門是否有監管的義務? 其次,甲方提前違規收取契稅、維修基金,近一年半的時間里這筆款項的用途是什么?甲方是否有權使用這筆款項?挪用了契稅、維修基金是否應給予本人相應補償,政府有關部門是否應追究責任? 最后,根據合同約束本人交納契稅、維修基金的行為已于2011年2月23日完成,甲方未及時將兩筆費用上交有關部門造成損失是否應由甲方負責? 當時我就以上問題與甲方一銷售經理協商,結果該人態度惡劣至極,稱他們有律師,收取上述費用是為我考慮,提前收取能減輕我收房時的壓力,當時交納購房首付款已經壓力很大,甲方臨時通知還要收3萬多的代收費用完全是增加我的壓力,后經理表示是一時工作失誤拒絕認錯并且絕對不會賠償,還說提前收取費用是行規,隨便我上哪里告都沒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