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日與北京鴻樓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樓裝飾)簽了裝修合同。合同規則:乙方設計、包工、包部分材料。在衛生間施工中,鴻樓裝飾包防水材料及施工。在2009年4月16日全部裝修完成,交付使用。在2010年底發現墻壁有滲水現象,原以為樓上防水不好,因為樓上住戶房屋閑置沒人,所以一直沒有找到原因。后樓下來找說:“他家屋頂滲水”,才知道是衛生間防水不好,滲到人家。后找到鴻樓裝飾施工隊負責人王禮堂查看,認定是防水不好,說要到墻壁干了才能維修。在2011年4月份找到鴻樓裝飾公司法人代表田碧,其前去查看后說是由用水不當造成的為由,推卸責任。請有關機構能給我個合理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