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購買的綠地盧浮公館交房時,發現室內采光受到嚴重侵害的問題。究其原因,陽臺上方延伸出去1.2米的裝飾窗沿擋住了陽光和光線。一、收房時與當初售樓處承諾不符。2010年購買房屋時,售樓處承諾交房后窗沿保證在30公分以內,在有選擇余地的情況下購買了此房屋。收房時開發公司卻以次充好,將存在缺陷的房屋交付業主,與售樓處“戶戶光照時間2小時以上”的宣傳嚴重不符,也與置業顧問當時的承諾不相一致。二、房屋質量存在重大缺陷。發現問題后,我們對其他樓宇的外立面處理方式進行了查看,對比發現四樓同類陽臺上方窗沿,采取了拐彎、收進的施工方式,露出部分大約有30公分,對于房屋采光影響不是太大;而401陽臺上方的窗沿,施工時從東到西,采取了與墻平行的鋪設方式,留出1.2米的外沿,干擾了正常的采光。對比掛裝飾面前房屋的圖片,發現陽臺外圍的結構和其他樓層一致,陽臺上方并沒有窗沿,不存在影響主體結構問題。經給物業反映,有關負責人稱交房前就已發現此問題,但著急趕工期,就此擱置了。后與綠地集團反復交涉,承認屬于設計缺陷。三、房屋的采光權受到嚴重侵害。陽臺作為采光的門戶,不僅一年四季無法照到陽光,而且遮擋的窗戶致使房間光線昏暗,即使正午都需要開燈,我戶采光權受損。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此外,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四、反映問題后綠地集團一再推脫不予解決。漂亮體面的外立面固然重要,但不能以犧牲業主的采光權來達到目的,況且如此處理并非是追求美觀,也不影響房屋的主體結構。自交房后,一再向綠地集團反映該問題,要求將窗沿部分改至30公分以內,但有關負責人雖承認屬于該公司的質量缺陷,稱二期工程會整改,但目前已經出現的我戶的采光問題卻一再推脫。 請貴單位關注此事,督促盡快合理解決,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