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的親身體驗,我不奢望能有多么好的結果,但是我希望說出來,能讓人們少受到這樣的待遇...... 我是一個畢業不到兩年的學生,在北京找到了工作,于是就開始租房。在曾經租住的小區對面找到了一家房屋中介,就是XX地產。他們有個品牌服務叫做“XXXX”,在置業顧問的介紹下,我門便去去看了房。房子是一個主臥,還配有專門管理房子的管家(即中介安排管理日常瑣事,如設備維修、票據出示、日常業務咨詢等的工作人員),服務費(即中介費)比別的中介要高,雖然說不上多么好,但是對我這樣的普通人來講已經很滿足了。交流很順利,我當即叫了定金,幾天后,簽了合同,入住“新居”(2013年2月)。新的生活開始了,本以為能夠開始一段美好的日子,誰知問題相繼而至。 好景不長,三個月前(2013年7月份),忽然接到XX地產工作人員的電話,說是房主要賣這個房子,他們負責這個房子的賣出業務,會帶人來看房子。出于禮貌,我當時沒多考慮,便允許了。之后,他們便不斷地帶人來看房子,我還得幫助他們接待看房子的人,正常工作生活被打亂。我覺得不對,就問他們,他們說負責我房子的這個管家已經辭職了,現在這個房子全權由他們負責。我們的管家辭職了這么大的事,該地產的客服為什么不通知我們?我由打電話問了該地產的客服,客服說他們根本不知道這事,我又直接給房主打了電話,房主說她根本沒有讓別人賣房子,她的房子根本就沒想賣過,是XX地產得人私自決定出售房屋。于是我又打電話給該地產客服,投訴了此事,就在這個投訴電話里,我才知道新的管家是誰。當時我就想,我租的房很多事都要找管家才能做,該地產公司換了管家據不告知我,是什么意思?租房協議中寫的服務就可以讓他們這樣隨意耍奸么?之后,賣房子的人再沒來過,新管家過了幾天也不知道哪去了。我們的房子又一次陷入到沒有管家的狀態中。我真的想問,寫在合同里的服務項目就這么可以隨意踐踏么!? 緊接著是租房發票的事。當初租房之前,職業顧問XXX承諾這個房子可以辦理租房發票,租戶只需要將稅點按要求交給中介(XX地產),管家會幫我們辦理開地稅發票的事。我每次交房租都需要地稅發票,工作單位會辦理公積金提取工作,以便于我以后能交房租。畢業不久的學生在北京本來生活就艱難,這點公積金就是救命錢,至少保證我不會“無家可歸”。聽職業顧問說可以開租房發票,我才放心的租了這個房子。第一次果然不錯,第一個管家很負責,給我開出了租房發票,我單位幫我取到了公積金,我順利交了下一期的房租。可誰知上個月(2013年9月)聽說又換了新的管家,我滿心歡喜的去見新管家,順便把租房發票的事辦了。果然,我見到了新管家,當即在該地產(也就是我當初租房子簽協議的店面)店面,用那里的pos機繳納了規定的稅點,當時他也說會幫我辦。誰知過了兩周還沒辦下來,我便打電話問他情況,他竟然告訴我我租的房子是“公房”,根本就不能開地稅發票,我問他為什么,他卻以他是新來的為由,以“愛莫能助”、“我也不知道”、“我幫你問問”等說法回答了我的所有疑問。我知道他的確是新來的,所以我也不好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