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你單位通知業主交房(24、25、64、65、66號樓)一事,經過業主方查驗,截止2014年1月12日,24、25、64、65、66號樓存在以下問題: 一、 以上房屋均無《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等相關材料。水、電、通信、天然氣等設施未安裝到位,根據合同第十四條規定:該項目存在上述問題,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 二、 根據合同第***條規定,開發商推遲交房時間,存在違約情況,關于交房期推遲賠償問題須嚴格按照合同執行,所產生的契稅滯納金應由合同方支付,賠償日期應從合同規定交房時間算起到正式交鑰匙日期截止,期間物業方維修時間在違約期內。賠償辦法應按照所交房款(首付款+款銀行貸款)的萬分之一/天進行賠償,業主不同意頂替半年物業費的賠償辦法。 三、 如果業主要求在天然氣等基礎設施不完善的情況下收房,開發商方應另行與業主簽訂補充協議,協議內容應有竣工時間、相關賠償辦法。 四、 關于物業費標準:物業費收費標準1.3元/平(一級物業)。業主要求看到物價局的相關批文以及物業公司的資質后方可繳納物業費。如果沒有相關資質,則不能按照每平方1.3元的標準進行收費。另外:據業主近期反映,驗房期間物業服務態度極為惡劣,存在推諉,誘導業主等現象,不符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 五、 關于業主要求封陽臺的問題,應該由物業統一指定圖紙和定制規格,業主通過申請備案,自行施工。 六、 關于小區兩側高速路噪音問題,開發商應協調相關高速路部門,面對小區一側應安裝隔音板。 七、合同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具有電梯的樓宇,電梯于交付時達到使用條件,實際情況是電梯沒有按照完畢,不能投入使用;而且電梯門套未按照合同約定安裝不銹鋼門套。 八、合同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小區內道路于交付時硬化路面達到使用條件,實際并非如此。 九、1月13日開發商通知業主收房,業主要求看房時物業說鑰匙售樓部沒有移交過來,到售樓部又說移交過去了,實際情況是進戶門根本就未安裝,而且房屋內水電不通,無法收房。 十、開發商在地下沒有安裝上下水管道的情況下就通知業主收房(有照片為證),屬于惡意逃避責任。 十一、根據GB50096—2012《住宅設計規范》6.5.2規定:住宅供電系統應采用TT、TN—C—S或TN—S接地制式,并進行總等電位聯結;衛生間宜作局部等電位聯結。在規范的條文說明中對此條作如下說明:洗浴時人體皮膚潮濕,阻抗下降,沿金屬管道傳導來的較小電壓即可引起電擊傷亡事故,在衛生間內作“局部等電位聯結”可使衛生間處于同一電位,防止出現危險的接觸電壓。而在對64、65號樓驗房過程中并未發現此類裝置,是對住戶安全的極大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