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三審判決濟南永大明珠房產公司改建小區道路一條,現有通行道路鋪設草格甬道,消除安全隱患。法院多次找被執行人永大公司執行,3個多月永大公司視幾百名業主生命而不顧,至今沒有執行。 一、永大明珠違規違約事實:王先生為了贍養4個83歲的雙方父母,于2006年8月購買濟南永大明珠房產有限公司在章丘市明水城外開發的《永大明珠東山花園》一套毛坯期房,因永大明珠宣傳圖有連接的小區道路與規劃所購樓沒有小區道路不一致的情況,在合同附件第10頁手寫第三條特別約定“4區6#樓與4區8#樓之間的間距為64m-77m的綠地”。 2007年5月永大公司交房至今有24處違規違約,永大公司合同違約擅自將樓間甬道和綠地改為小區道路健身廣場,其小區道路緊挨王先生的車庫門并有2個90度急轉彎還是陡坡,與合同約定的綠地嚴重不符。威脅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法院三審判決,被告拒不執行:王先生因買此房將原住房賣掉,又辦了幾十萬的房貸無處居住,無奈進行精裝修后入住,至今60歲還沒有還清貸款。永大公司擅自改建的道路緊挨車庫門,王先生出入多次險些與過往行人、車輛相撞,嚴重威脅生命安全,其車輛通行噪聲擾的整夜無法休息,由于長達7年休息不好,全家人有健康身體添加多種疾病,嚴重損害身心健康。為此從交房及入住后,找永大公司兩年不給解決。無奈訴至法律。一是七年維權,四年訴訟,法院三審判決。2009年8月王先生將永大公司訴至章丘市法院。2011年8月章丘法院判決:被告濟南永大明珠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4區6號樓南側改建通行道路一條,其距離4區6號樓南側不少于7米。原告上訴濟南市中法。2012年7月濟南市中法判決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4區6號樓與4區8號樓之間間距為64米-77米綠地的約定真實、合法、有效,永大公司對王先生構成違約,但維持一審判決改建道路。上訴人收到二審判決后,雖然認為二審認定事實與客觀存在的事實不一致、判決結果與認定的事實和上訴人的訴求等不一致;作出了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判決。但王先生認為二審為終審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都要執行,但濟南永大公司的項目經理程立因改路是在內部人員反對中擅自決定,怕丟面子4個多月拒不執行,還在不同的場合捏造事實詆毀王先生的名譽,忍無可忍王先生于2012年12月向檢察院申訴。二是檢察院抗訴進入再審程序。山東省檢察院抗訴, 2013年5月省法院指定濟南市法院再審。2013年10月24日濟南再審認定:“永大公司所建現有道路占用了4區6號樓南側的車庫草格甬道,確實違反了4區6號樓與4區8樓之間為64m-77m綠地的條款約定,應將該條道路所占綠地恢復。判決永大公司30日內在6號樓南改建小區道路一條,北側至6號樓南側車庫前鋪設草格甬道。三是永大公司拒不執行判決。2013年11月11日判決生效后永大公司拒不執行,2013年12月19日王先生向章丘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多次找被執行人永大公司執行法院判決,3個多月已過永大公司至今沒有執行,此路嚴重威脅過往車輛、行人安全,請求您們幫助 。附實景圖片